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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居民家中也可设立“临时托管看护点”
来源: | 作者:pmo929cab | 发布时间: 1639天前 | 1651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共青团委、妇联、计划生育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现就认真做好我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到2021年,支持指导家庭科学照护婴幼儿的政策机制基本建立,初步形成“政府推动、部门协同、家庭为主、社会参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大多数县(市、区)都建有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各市建成2个以上具有地方特色和示范效应的机构,各县(市、区)至少建成1个普惠性的机构。到2025年,全省城市区机构全覆盖(农村根据实际需求建立),实现主体多元、形式多样、政策完备、应享尽享、应护尽护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二、重点示范引领


各地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大胆创新,先行先试,打造示范样板,引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创新发展。


(一)单位福利性试点。鼓励支持规模较大的企事业单位为职工建设福利性机构。各市根据实际情况从医院、学校、青年职工集中的企业中任选一家,在单位内部设置机构,为单位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二)社区公办民营试点。有条件的城乡社区要盘活闲置公共资源,提供场地设施,依托村居社区,建设社区机构,为辖区居民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三)临时托管看护试点。结合小区资源,在街道、居委会或有条件的居民家中设立“临时托管看护点”,供小区内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在遇到照料困难(照料人生病、有事外出等)时暂时将儿童托管照料,根据托管时间长短负担一定的费用。


三、强化责任落实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文件精神,各地要提高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市政府做好本级工作并加强所辖县(市、区)政府、部门的组织领导;省级各有关部门做好本级工作并加强本系统的业务指导;市、县(市、区)各级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各司其职做好本部门工作,并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促进工作落实。鼓励保险公司设立专项托幼意外保险。人口健康基金等公益组织要积极参与、支持普惠性机构工作开展。



四、加强监督考核


省政府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对各市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实行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和动态管理,成立省级行业专家库,定期对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违反相关管理规定、规范,情节严重的纳入黑名单。发生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完善群众监督渠道,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省卫生健康委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应急管理厅

省税务局         省市场监管局              省总工会

共青团省委       省妇联            省计划生育协会

2019年9月19日